(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孙印海与雷香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93号原告孙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现无法取得联系,经传票传唤现仍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