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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孙印海与雷香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693号原告孙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某,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现无法取得联系,经传票传唤现仍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