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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博罗县龙华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车(粤SI****)由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往福田镇方向行驶,当其驶至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苏MX****号二轮摩托车以及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得知路人报警,便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套牌小车(粤SI****)是其购买的,无保险。其没有考取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其叫他人帮忙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已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车(粤SI****)由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往福田镇方向行驶,当其驶至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苏MX****号二轮摩托车以及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洪某、梁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某明知他人报警,下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对事故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向交警部门预付了现金12400元,该款项已全部被被害人家属支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被告人梁某留在现场;3、证人证言洪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左右,其从自己的住处沿道路右边去九潭��务站,途中突然有一辆小车朝其撞过去,将其撞昏。其后来就被送到了医院;曾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左右,其在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九潭佛岭路口的出租屋中,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巨响,便走到阳台外观看,看到一辆白色小车撞到其住房楼下的电线杆,于是就用“134********”的电话拨打110报警。之后看到一名男子(小车司机)在旁边,样子很慌张,膝盖上有血。不久,警车、救护车均到了现场,并先将一名重伤者抬上车送医院;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弟弟李某甲于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左右驾驶摩托车在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某供认,2013年3月17日晚上,其驾驶粤SI****(套牌)小车由博罗县园洲镇往福田镇方向行驶,20时40分左右行至事故地点时,车辆突���失控,转向左车道,碰撞了从福田往九潭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及一个行人,随后又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后来附近有一名群众帮忙报警。不久,警车、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其亦被送去医院。套牌小车(粤SI****)是其购买的,无保险,其亦没有考取驾驶证;5、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证实,被告人梁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收据、交通事故借(支)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梁某向交警部门预付了现金12400元,该款项已被被害人家属全部支取;申请书证实,被害人洪某向博罗县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不作伤势鉴定;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当天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2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对事故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8、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下车留在现场等侯处理,且被告人有机会逃跑而未逃跑,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查,被告人无证驾驶,明知是套牌车辆而驾驶,未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期间,两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从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4月2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金生审 判 员  陈东宝人民陪审员  朱文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春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0-30核稿人同意并呈批。张剑文2013-10-2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东宝2013年10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积洪,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博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积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持公诉,被告人梁积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梁积洪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车(粤S×××××)由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往福田镇方向行驶,当其驶至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苏M×××××号二轮摩托车以及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积洪得知路人报警,便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积洪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积洪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积洪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套牌小车(粤S×××××)是其购买的,无保险。其没有考取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其叫他人帮忙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已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20时40许,被告人梁积洪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车(粤S×××××)由博罗县园洲镇九潭往福田镇方向行驶,当其驶至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苏M×××××号二轮摩托车以及行人洪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洪某、梁积洪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积洪明知他人报警,下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积洪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对事故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积洪向交警部门预付了现金12400元,该款项已全部被被害人家属支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被告人梁积洪留在现场;3、证人证言洪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左右,其从自己的住处沿道路右边去九潭医务站,途中突然有一辆小车朝其撞过去,将其撞昏。其后来就被送到了医院;曾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左右,其在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九潭佛岭路口的出租屋中,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巨响,便走到阳台外观看,看到一辆白色小车撞到其住房楼下的电线杆,于是就用“134××××0852”的电话拨打110报警。之后看到一名男子(小车司机)在旁边,样子很慌张,膝盖上有血。不久,警车、救护车均到了现场,并先将一名重伤者抬上车送医院;李某林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弟弟李某于2013年3月17日20时40分左右驾驶摩托车在园洲镇九潭佛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积洪供认,2013年3月17日晚上,其驾驶粤S×××××(套牌)小车由博罗县园洲镇往福田镇方向行驶,20时40分左右行至事故地点时,车辆突然失控,转向左车道,碰撞了从福田往九潭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及一个行人,随后又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后来附近有一名群众帮忙报警。不久,警车、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其亦被送去医院。套牌小车(粤S×××××)是其购买的,无保险,其亦没有考取驾驶证;5、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证实,被告人梁积洪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收据、交通事故借(支)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梁积洪向交警部门预付了现金12400元,该款项已被被害人家属全部支取;申请书证实,被害人洪某向博罗县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不作伤势鉴定;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积洪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当天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3月2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梁积洪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套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对事故发生有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8、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积洪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下车留在现场等侯处理,且被告人有机会逃跑而未逃跑,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查,被告人无证驾驶,明知是套牌车辆而驾驶,未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积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期间,两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从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4月2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金生审判员陈东宝人民陪审员朱文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春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