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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福强与张宇、张峰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强,张宇,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张福强,住蛟河市,住蛟河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1987年1月3日,住蛟河市,住蛟河市。被告张峰,年龄不详,住蛟河市,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张福强与张宇、张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强于2013年10月28日以公安机关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