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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焦建强与白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建强,白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民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焦建强,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光洁,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焦建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3)洋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光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6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执行标的46000元,对(2013)洋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其余损失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白光洁将应执行款46000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焦建强已全额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全案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光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志权审判员  汤书雄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彩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