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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与北京某某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汉中市某某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北京某某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汉中市某某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中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负责人周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天台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某某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某某公司)、汉中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工公司)、汉中市某某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贸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主债务人亚某某公司偿还借款7772921.28元及利息,其中担保人某某化工公司对该款中5772921.2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某某工贸公司对该款中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3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宇凌公司自动偿还220万元。并查亚某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某某工贸公司在本院受理的某某天台路支行申请执行的另一案件中履行债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天台路支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台路支行如发现北京某某汽车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汉中市某某汽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嘉林审 判 员  潘 玮代理审判员  刘新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