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许某甲、王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甲,王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反诉被告)许某某,男,193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慧敏,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许某甲,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甲、王某某及被告许某甲、王某某反诉原告许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许某甲、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反诉原告许某甲、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反诉原告许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某担负,反诉受理费328元,由反诉原告许某甲、王某某担负。审 判 长 计玉晓审 判 员 范书环人民陪审员 钟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