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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执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张振生,花修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1677号申请执行人李莉,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振生(曾用名张凡),个体户。被执行人花修翠,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张振生、花修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邳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张振生、花修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莉办理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城关供销社宿舍*单元***室房屋(证号: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房08****号)的房产过户手续。相关费用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660元,由张振生、花修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振生、花修翠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城关供销社宿舍X单元X室房屋(证号:邳房权证运河字第商房XXXX**号)已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查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振生、花修翠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城关供销社宿舍*单元***室房屋已被另案查封,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16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