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二初字第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晋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刑二初字第05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晋,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XX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现金出纳。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晋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XX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现金出纳领取备用金的职务之便利,侵吞该公司备用金9笔(每笔15万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5万元。事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晋提供伪造的报销呈核单、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单据给公司会计部门入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晋对被指控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XX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现金出纳领取备用金的职务之便利,侵吞该公司备用金9笔(每笔15万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5万元。事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晋提供伪造的报销呈核单、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单据给公司会计部门入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贾某、袁某的证言、银行对账单、报销呈核单、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职务证明、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晋利用公司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人民币13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晋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晋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没收财产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责令被告人王晋对被害单位尚未退赔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王长明人民陪审员 章静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