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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湖南某电力公司与宜章某水泥厂、宜章某水泥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xx公司xx局,宜章县xx水泥厂,宜章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xx公司xx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易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章县xx水泥厂,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xx镇x村。法定代表人李xx,该厂董事长。被执行人宜章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唐xx,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制作的(2011)苏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宜章县xx水泥厂、宜章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章县xx水泥厂、宜章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7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章县xx水泥厂、宜章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县xx水泥厂的银行存款2083199.04元(含案件受理费18500、执行费2300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83199.0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5822.28元(含案件受理费2243元、执行费38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65822.2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