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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审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孟祥明王建英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孟祥明,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审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孟祥明,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英,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孟祥明、王建英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29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