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江苏启帆帐篷制造有限公司与周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帆帐篷制造有限公司;周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13)宿城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江苏启帆帐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安置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孔祥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海霞,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金川,公司经理。 被告周都,男,1976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7603210856,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项王小区16幢3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帆帐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中的(2013)宿城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周都诉被告江苏启帆帐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相同,两案属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应当并案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3)宿城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周都诉被告江苏启帆帐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 代理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沙恒金 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