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谢德尧、潘连眉与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谢德尧。原告潘连眉。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张勇。被告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吴朝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德义,第三人王木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顺坤、潘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尧、潘连眉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新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木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德尧、潘连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谢德尧、潘连眉负担。审 判 长 包晓春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