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执行高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给付高某某共同存款3000元,剩余部分高某某自愿放弃;吴某某自愿放弃在高某某处的全部个人陪嫁物品,双方互不追究;该案执行费由吴某某承担,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字第69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