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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龚银杰与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银杰,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27号原告:龚银杰。委托代理人:虞超勇。被告: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士其。原告龚银杰诉被告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群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龚银杰的委托代理人虞超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亨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龚银杰起诉称:原、被告系洗衣机装饰圈和旋钮喷漆加工业务关系,被告除付清以前加工款外,对2013年5月20日交付的加工货物价款未偿付,由被告出具对账清单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偿付原告加工款141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亨佳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对帐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价款14110元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价款1411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素有喷漆业务加工定作承揽合同关系,至2013年5月20日经双方结账,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14110元,并由被告盖章确认。该加工款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作为定作方的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现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1411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龚银杰加工款141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被告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附一: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附三:执行款支付帐户帐户名称: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慈溪支行帐号:6201012200051551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