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周柱诉邓四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柱,邓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51-1号申请执行人周柱,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四清,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柱与邓四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装修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28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四清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83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顺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彭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