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宗恒与喻子勇、袁邓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恒,喻子勇,袁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恒,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喻子勇,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袁邓香,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喻子勇的妻子。申请执行人陈宗恒与被执行人喻子勇、袁邓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宗恒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