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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宗恒与喻子勇、袁邓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恒,喻子勇,袁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恒,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喻子勇,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袁邓香,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喻子勇的妻子。申请执行人陈宗恒与被执行人喻子勇、袁邓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宗恒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