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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4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源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源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谢伟芳,李汉生,彭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3年10月30日核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44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源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茂达商务大厦301。法定代表人黄金波,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78号新景城广场自编14号703房。法定代表人谢伟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伟芳。被执行人李汉生。被执行人彭伟锋。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谢伟芳、李汉生、彭伟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谢伟芳、李汉生、彭伟锋的财产。执行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标的以人民币5065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限,被执行人谢伟芳、李汉生、彭伟锋对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