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9月7日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邢某某多次入室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一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到淮滨县城关镇桂花村张某家,翻墙入院进屋偷走现金2800元。2、2013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到淮滨县城关镇桂花村居民张某家,翻墙入院进屋偷走白色朵唯牌手机一部,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855元。3、2013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邢某某到淮滨县栏杆镇郭营村赵某家,翻墙入院进屋偷走现金六千余元,银行卡一张。4、2013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3、4点左右,被告人邢某某到淮滨县栏杆镇郭营村李某家,翻墙入院进屋盗走现金6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张某、赵某、陈某某、李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销售商品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010)杭上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因犯盗窃罪曾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入室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