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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生、被告李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李永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春生。被告:李永忠。本院审理原告张春生、被告李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春生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