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生、被告李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李永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春生。被告:李永忠。本院审理原告张春生、被告李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春生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