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6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程纪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三去给付案件款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三去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58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