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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代建涛与凌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涛,凌思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代建涛,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凌思敏,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建涛诉被告凌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建涛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建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建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