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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杨凌某某公司、杨凌某某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杨凌某某公司,杨凌某某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汤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凌某某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某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公司、被告杨凌某某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