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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范某与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初字第665号原告范某,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闫某甲。原告范某与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琴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闫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2月21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女儿闫某乙出生。因我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打麻将等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以致常互不理睬,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因此特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闫某乙随我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闫某甲辩称,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是很正常的,不是一吵闹就离婚的,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能撤诉,回去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11日生一女闫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有吵闹现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后,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基础是有的。婚后生育女儿,双方共同劳动,共同抚养女儿,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没有协调好,夫妻双方才产生一些矛盾,如果双方从女儿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沟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之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闫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琴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