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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钱华与林国正、金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钱华,林国正,金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39号原告:何钱华。被告:林国正。被告:金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钱华与被告林国正、金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钱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钱华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何钱华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