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蒋桂芳与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娟;蒋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灵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蒋桂芳,女,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 被告文娟,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翠萍,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芳与被告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需要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需要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桂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桂芳负担。 审 判 员 桂 云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刘大海 书 记 员 杨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