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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许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