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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花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花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