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申蒲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申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胡申蒲,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蕴刚、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42-1号。负责人陈晓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存辉,男,汉族,1982年9月2日生,XX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瑞洪,男,汉族,1961年3月31日生,XX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申蒲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申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申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申蒲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