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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新濮与赵振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濮,赵振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郭新濮,男。被告:赵振瑞,男。关于原告郭新濮诉被告赵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新濮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濮撤回对被告赵振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缴纳),由原告郭新濮承担。审 判 长 :刘连军审 判 员 : 薛 利人民陪审员 :李培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