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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素清、杨运兰、杨飞、杨跃、杨笑、梁菊花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素清,杨运兰,杨飞,杨跃,杨笑,梁菊花,杨建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素清,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运兰,农民,系上诉人杨素清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农民,系上诉人杨素清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跃,农民,系上诉人杨素清次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笑,农民,系上诉人杨素清三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菊花,农民,系上诉人杨飞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修,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素红,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光泽、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素清、杨运兰、杨飞、杨跃、杨笑、梁菊花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