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横刑初字第235号谢锡朋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锡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横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锡朋,男,l988年8月2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锡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锡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谢锡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A978**二轮摩托车沿县道473线由横县校椅镇往马岭镇方向行驶,蔡某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叶、张某莹相对向行驶。至473线9公里加950米处,蔡某全驾车靠左逆向行驶,谢锡朋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谢锡朋、陈某叶、张某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全送伤者谢锡朋等人到横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报警。交警前往横县人民医院对谢锡朋、蔡某全进行抽血样送检。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谢锡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蔡某全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蔡某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谢锡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锡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锡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谢锡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A978**二轮摩托车沿县道473线由横县校椅镇往马岭镇方向行驶,蔡某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叶、张某莹相对向行驶。至县道473线9KM+950米处,蔡某全驾车靠左逆向行驶,谢锡朋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谢锡朋、陈某叶、张某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全送谢锡朋等人到横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报警。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前往横县人民医院对谢锡朋、蔡某全进行抽血样送检。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谢锡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蔡某全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蔡某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谢锡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锡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全、张某莹、陈某叶、农某定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行驶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3)化检字第789、790号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横公交认字(2013)第201317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谢锡朋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锡朋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锡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谢锡朋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属违章驾驶,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谢锡朋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锡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锡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蒙日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