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蒲其春与王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其春,王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蒲其春。委托代理人:戎雪锋,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其春诉被告王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其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茅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