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艳坤与赵永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坤,赵永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反诉被告)杨艳坤,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被告(反诉原告)赵永杰,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反诉被告)杨艳坤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永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特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王留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利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