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