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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在2013年8月26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位于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村有住宅一套。面积105平方米,房权证号:20XXXX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村的住宅一套。面积105平方米,房权证号:20XXXX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