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长沙市隆浩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诉张莹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隆浩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张莹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长沙市隆浩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华官大厦2309号。法定代表人陈焕祥。委托代理人宁素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莹莹,女,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隆浩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莹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莹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隆浩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莹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长沙市隆浩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上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