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濮龙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龙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濮龙飞,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濮龙飞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濮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濮龙飞谎称能帮被害人史某建“奇迹”游戏私服,骗取史某人民币8200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濮龙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濮龙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中旬,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仙鹤茗苑20幢502室的被害人史某在“奇迹广告发布群”QQ群里与被告人濮龙飞聊天,被告人濮龙飞谎称能帮其建“奇迹”游戏私服,骗取史某于2013年6月18日、19日两次汇款给濮龙飞共计人民币8200元,被濮龙飞占为己有。2013年7月5日,被告人濮龙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濮龙飞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82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濮龙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濮龙飞的归案经过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濮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濮龙飞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濮龙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濮龙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濮龙飞亲属代为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濮龙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家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