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四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綦琦与薛翠梅、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琦,薛翠梅,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四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綦琦。被告薛翠梅。委托代理人姜修国。被告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静。委托代理人袁德照原告綦琦与被告薛翠梅、被告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世奥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委托代理人李鸣、赵蒙,被告世奥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2013年3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委托代理人赵蒙,被告薛翠梅,被告世奥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前于2012年1月4日委托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鸣、赵蒙为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2013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作出声明:终止李鸣、赵蒙的代理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4日,原告与世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世奥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2011年7月8日,原告与青岛城投物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查验交接手续,对明显可以观察到的房屋质量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异议。2011年7月17日,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厕所PVC吊顶开始漏水,原告立即会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漏水处PVC吊顶拆开后发现漏水系楼上房屋下水道安装位置发生改变、楼板破裂导致连接处漏水。为此,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即楼上房屋所有权人和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恢复原状,但两被告互相推诿拒绝修理和恢复原状,且又发生人为损坏下水道,致使楼上污水直接排入原告的厕所内,进一步导致原告安装的浴霸和新装扣板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两被告修理房屋及室内管道,恢复至房屋设计合理安全的使用状态,赔偿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248元,赔偿原告无法入住房屋导致的租金损失20500元,后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和房屋租金损失共计57917.76元并承担鉴定费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薛翠梅辩称,原告起诉的漏水是开发商在未交付房屋钥匙前,由施工人员打眼造成的,房屋交付时厨房、卫生间已经装��好,该接收房屋后未进行任何改动,原告不应向该主张权利。被告世奥公司辩称,1、该建设的XX路X-X号XXXX小区是青岛市政府安置房项目,交房前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2011年7月8日,该已与原告办理了交验房手续,原告并未提出卫生间PVC吊顶的相关问题。因此该房屋在交付原告时不存在质量问题,且符合房屋设计合理安全使用状态。2、漏水发生后,在原告、建设总包单位、物业公司共同见证下打开原告房屋卫生间PVC吊顶,发现系楼上XXXX户房屋住户薛翠梅将卫生间座便器下水管私自改动,破坏原有设计,楼板破损后导致连接处渗水,这是薛翠梅在房屋施工期间自己去进行改造的,当时房屋已经交付。此情况原告亦在起诉状中予以认可。事件发生后,该多次出面协调原告及薛翠梅,但因双方补偿条件相差悬殊,未能达成一致,双方还发生多次过激行���,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和解。因此,造成房屋漏水的原因与该无关,不应由该承担相关责任。3、原告提出的直接财产经济损失和租金损失与本案无直接联系且房屋租金损失的计算依据,对此不予认可。另外在原告与薛翠梅的争议中,原告将薛翠梅的下水道用发泡剂堵死,延误并扩大了相关损失,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综上,争议房屋漏水为薛翠梅擅自改变下水管道导致,该不应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原告对该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举证为:1、住宅房屋拆迁异地房屋补偿协议书和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各一份,证明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是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屋,世奥公司交付房屋有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世奥公司质证无异议。2、原告接收房屋时于2011年7月8日签署的查验单和3张照片,证明房屋交接时间,房屋扣板之上隐蔽工程存在漏水问题无法查验以及房屋楼板存在破损,影响安全。世奥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非专业人员无法说明。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因不能回迁房屋,至今仍租房居住,产生租金损失。世奥公司质证对原告是否因卫生间漏水而不能居住有异议,对原告租房的租金有异议,原告应提交发票。4、山东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具的评估费收据和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开具的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申请鉴定、评估支付费用9000元。薛翠梅质证认为与其无关。世奥公司质证无异议。被告薛翠梅为证明其事实主张举证为:房屋查验单,证明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户房屋是该拆迁安置取得,根据协议,开发商赠送厨卫装修,其中卫生间装修包括���砖、洗手盆、PVC吊顶、马桶、水龙头、灯、排气扇。房屋施工期间该因为不喜欢开发商赠送配置的瓷砖,经开发商同意自行购买瓷砖由开发商施工,并交纳260元工费。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座便器是何人进行改造的。世奥公司质证认为,薛翠梅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世奥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举证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监理单位对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层卫生间、公共走廊、阳台的验收记录,记录显示施工过程中防水施工后蓄水24小时无渗漏,证明该工程无质量问题。原告和薛翠梅质证均无异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户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和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报告。原告质证认为,该鉴定报告可以证明��翠梅房屋卫生间座便器排污口进行了改动,致使污水渗漏至原告处。薛翠梅质证认为,漏水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告未进行任何改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世奥公司质证认为,该报告证明XXXX户卫生间排污口的位置与整栋楼所有排污口位置不一致,这是薛翠梅自行改动造成的。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户房屋因卫生间渗漏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原、被告三方质证意见同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业主,该因原住房拆迁安置,于2011年7月14日与世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世奥公司开发建设的此处房屋,此前已于2011年7月8日对房屋进行查验并接收。原告与被告薛翠梅系上下楼邻居,薛翠梅是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物业使用人,该亦于2011年7月8日查验接收房屋。2011年7月11日,原告发现其住房厕所的PVC顶棚有漏水现象,即与二被告联系寻求解决未果。另查明,涉案房屋系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庭审中薛翠梅陈述:2011年7月8日接收房屋前施工单位按照该要求铺装该自行提供的瓷砖,并按该要求改动了马桶排污口的位置;世奥公司陈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安置定位完毕后,进行整体装修过程中很多业主对施工进行干扰,薛翠梅也去过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干扰。原告和被告薛翠梅查验接收房屋后均未再对房屋卫生间本体进行改造。据此可以认定:世奥公司帮助薛翠梅对其房屋卫生间进行座便器排污口移位改造。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涉案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关联性进行鉴定。2012年9月21日,该设计研究院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现场勘验为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卫生间顶板渗漏;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卫生间顶座便器排污孔位置改动,并存在渗水现状;XXXX户卫生间改动前的座便器排污孔同XXXX户现座便器排污孔其位置基本相符。鉴定认为:1、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漏水原因是卫生间顶板以上防水层存在渗漏所致。2、根据鉴定申请人(原告)及被鉴定申请人之一(世奥公司)现场所述,卫生间装修后建设单位将该房屋交付业主。由于原告相邻上层住户不配合鉴定,无法进入该住户卫生间进行勘察,但从原告的卫生间顶板来看,其相邻上层住户卫生间坐便排污孔存在改动,从现有渗漏痕迹来看,其相邻上层住户卫生间改动前、后的座便器同样存在渗漏痕迹;同时无法勘察鉴定原告相邻上层住户卫生间是在房屋交付前还是��付后对其卫生间坐便排污孔进行改动。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因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2012年8月31日,该资产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认为该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即卫生间内装修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卫生间墙壁瓷砖、卫生间地砖、吊顶、浴霸、淋浴器、座便器、镜子、洗手池、卫生间门等,损失价值8962.44元;间接经济损失为原告因无法入住而不得不租赁房屋发生的租金以及宜昌馨园小区物业费、车位租金损失,损失价值19955.32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3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薛翠梅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改变坐便器的位置,导致渗水,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房屋卫生间顶板渗漏进行修缮,并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薛翠梅的侵权行为是在房屋尚未交付时在世奥公司的帮助下完成,故世奥公司应与薛翠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其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綦琦居住的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XXX号楼X单元X层XXXX户房屋卫生间顶板渗漏完成修缮;二、被告薛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17.76元;三、被告薛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计9000元;四、被告青岛世奥房地���开发公司对上述二、三项负连带责任。上述二至四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被告薛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伟人民陪审员 张传英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初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