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申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3-12-11
案件名称
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山农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0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效辉,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关云天,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季君审 判 员 :于金陵代理审判员 : 朱 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段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