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韦小香与韦秋萍、覃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韦小香。委托代理人韦俊峰。被告韦秋萍。被告覃光振。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小香与被告韦秋萍、覃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小香于2013年12月30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小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小香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玉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