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郑鹏涛与何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某,何望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00号原告:郑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许名某,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望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郑鹏某诉被告何望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鹏某诉称,郑鹏某和何望某在2003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郑宇蕊。2003年9月18日郑鹏某与何望某购买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嘉华苑A座6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XXXXX**。2009年5月12日郑鹏某与何望某因感情破裂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协商后对财产的分割及婚生女儿郑宇蕊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郑鹏某与何望某到汨罗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粤房地证字第CXXXXX81房屋归郑鹏某所有,何望某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离婚后郑鹏某多次要求何望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郑鹏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郑鹏某、何望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粤房地证字第CXXXXX81房屋归郑鹏某所有;2、何望某履行“协助郑鹏某办理粤房地证字第CXXXXX81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何望某承担。本院依法向何望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何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郑鹏某和何望某原为夫妻关系。2003年9月18日,郑鹏某和何望某与东莞东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郑鹏某、何望某共同购买中信东泰花园嘉华苑A座60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间。2004年3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为案涉房屋颁发了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XXXXX81号,权属人为郑鹏某,共有人为何望某,该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案涉房屋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嘉华苑A座602号”。另,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运河支行为案涉房屋的他项权人,抵押期间为2004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2009年5月12日,郑鹏某和何望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协议)一份,其中约定:案涉房屋在离婚后归郑鹏某所有,郑鹏某承担所有债务,何望某配合郑鹏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费用由郑鹏某承担,为了保障女儿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何望某应放弃该房产的共有财产分割折价款,但郑鹏某应给予何望某2万元楼款。庭审中,郑鹏某确认案涉房屋仍有4万元左右的按揭贷款未还。郑鹏某并陈述其已于签订案涉协议时支付何望某2万元楼款。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权证、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何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于郑鹏某所提供的证据之证明力予以确认。案涉协议是郑鹏某和何望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应受该协议的约束。郑鹏某所主张诉求符合案涉协议的约定,本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嘉华苑A座602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XXXXX**号)归原告郑鹏某所有;二、被告何望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郑鹏某办理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嘉华苑A座60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何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磊代理审判员  周敬棠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敏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