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凡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