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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俊华与马先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夫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王某和马某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近期因双方性格不和,马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王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马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马某辩称,马某与王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发生争吵只是偶尔现象,为了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和马某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王某曾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于2012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现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虽为二婚,但婚后为了家庭,均能够相互关爱,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二人在生活中虽偶有争吵,发生了矛盾,实属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双方应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和宽容,加强沟通和协调,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本案中,王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成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