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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冯天兵,彭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1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天城周家坝海关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308-6。法定代表人黄孝诗,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万州区太白路8号。法定代表人冉隆贵,局长。第三人冯天兵,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第三人彭科林,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天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