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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庄碧治与杨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碧治,杨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65号原告庄碧治,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金枝,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碧治与被告杨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碧治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