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凤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东,徐风乾,江兆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东。被执行人徐风乾。被执行人江兆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凤东与被执行人徐风乾、江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未送达被执行人江兆菊,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东与被执行人徐风乾、江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清审判员 杨朝程审判员 徐 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