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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凤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东,徐风乾,江兆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东。被执行人徐风乾。被执行人江兆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凤东与被执行人徐风乾、江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未送达被执行人江兆菊,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东与被执行人徐风乾、江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清审判员  杨朝程审判员  徐 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