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白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方保国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霞,方保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71号原告王洪霞。被告方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霞诉被告方保国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