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方保国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霞,方保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71号原告王洪霞。被告方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霞诉被告方保国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