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冉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