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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冉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