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玉兵与翟段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兵,翟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吕玉兵,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翟段英,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玉兵与被执行人翟段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玉兵与被执行人翟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