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振玉与王海涛、王晓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玉,王海涛,王晓云,亳州市星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振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海涛,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晓云,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海涛系夫妻关系。被被告:亳州市星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区老子路与曲阜路东南路口。法定代表人:杜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玉与被告王海涛、王晓云、亳州市星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涛、王晓云申请对原告王振玉提交的借条上借款日期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文伟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